主题:23天变3天!!明年元旦起晚婚假将被取消了噻!
- 发表于2015-12-22
现在怎么想都是晚了
- 发表于2015-12-22
就应该早恋的说,早点找个老公吧
- 发表于2015-12-22
哎,就这样吧,大家都散了吧。。。
- 发表于2015-12-22
就休三天吧,还想咋地啊
- 发表于2015-12-22
宝宝心里苦啊,宝宝不开心
- 发表于2015-12-22
我想说,就是你在元旦前领证,怕也是来不及了啊
- 发表于2015-12-22
所以你就死心吧,哈哈哈哈哈
- 发表于2015-12-22
伤心啊,这是要逼死人了啊
- 发表于2015-12-22
就不该限制早恋的,不久嘛事都没了啊
以前,不给早恋;现在,不给晚婚。。。。。还让不让人活了啊???
12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也就是说,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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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根据现有《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四川为23天(含原有的3天婚假)。
符合晚育年龄(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妇,可延长30天产假(女)。
按照修正案草案,从明年1月1日起将取消晚婚假、晚育假。
具体规定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好难过啊,想在元旦前领证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