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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小产权房遭清理,国家再次向人民开刀?

发表于2012-02-27

神州何处觅家窝


2月21日,国土部执法监察局巡视员王宗亚表示,今年将选择小产权房问题相对突出的城市试点小产权房的清理工作。


小产权房这个充分显示了中国特色的单词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一些村集体阻止或者开发商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它与大产权房的唯一区别就在于国家是否颁发产权证。既然国家不发产权证,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小产权房是不被国家认可的。


好了,我们有了第一个问题,既然小产权房是不被国家承认的,那么政府为什么允许其被建设和出售呢?这本身就是十分矛盾的。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不能拿到产权证的小产权房,日后有了利益纠纷,那么买卖双方应该怎样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呢?这是造成社会问题的一大隐患,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却如此空缺。


那么小产权房到底是合法的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明文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相信这条法律让我们将其理解为合法并不过分。那么为什么国家却不持有小产权房者颁发产权证书呢?而且今天又打算将其“清理掉”。我们不得不重新回顾一下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土地制度,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当权者对土地的热情就一刻也不曾消停。

发表于2012-02-27

到了70年代(这也是个特殊的年代,文化大革命正进行地如火如荼),当我们都认为政府对土地的掌控已经到了底线的时候,强大的国家再次找到了它在土地上的压榨空间。当各种各样的人物被冠上了“资本主义”的帽子并成了被批斗的对象,他们奋斗一生所积攒的全部家产连同的声誉在一夜时间被全部剥夺,而国家甚至连一个正当的理由都不屑给予,这简直是对个人的最大限度的羞辱。


当这场惨无人道的浩劫终于过去,权力的贪婪却未能停歇。80年代,当国家看到人们可以通过房屋出租和转让从土地市场获得利润的时候,1982年宪法迅速补充了这样一条重要原则:禁止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从而确保了国家是土地市场的唯一供应商。甚至这样还不够,为了避免人们集资建房与国争利,国家又规定房屋的建设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90年代一直持续到现在的政府拼命征地卖地……


当我们熟悉了“历”的土地制度,是否会对今天“小产权房”的被清理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呢?被政府允许建设的合法的小产权房如今却要被清理掉,这不过又是一起理由不同本质一样的国家对个人财产的强制性剥削事件罢了。

发表于2012-02-27

房产熙熙,皆为利来,房产攘攘,皆为利往


那么小产权房是否可以通过某种方式避免被清理的厄运,转为大产权房呢?有,且很简单,补交土地出让金即可。现在我们终于可以清晰了,原来问题在这里:土地出让金。


近些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空前繁荣的局面,在短短的十年间,一线城市的房价几乎涨了4至5倍,房地产开发商们忙碌的身影在全国各地随处可见,中国好像到处都在施工。然而,土地终归是一种有限资源,据2010年的数据显示,广州可供再次开发利用的土地仅剩60平方公里,未开发的土地只能供我们用10年。城市的扩张和对各种“违规”建筑的拆迁显然远远跟不上开发商们的建设热情。于是,国家不得不想“新的方法”来满足这一巨大市场。


另一方面,土地出让金一直是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2001年,前者占后者的比例是16.6%,而到了2010年,这一比例居然高达76.6%!但是现在,土地财政给政府提供的收入似乎开始出现滑坡,这一方面是由于可供开发土地的减少,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房价的飙升和物价的飞涨造成居民的生活成本愈来愈不堪重负,人们对政府的不满与日俱增,国家不得不出台一些宏观调控措施将房价“拖住”来安抚一下百姓的情绪,这使得房产买卖双方都陷入了观望状态,开发商的拿地积极性大不如从前。这让高度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收入在不断缩水,而另一方面,国家下达的经济建设任务不断增多,地方政府的负债日益严重,这两个不可调和的矛盾使得政府不得不想尽一切办法来补充财政收入,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土地出让金便再次进入当权者的视野,当时没能从中获得任何利润的小产权房便成了一块新的“肥肉”。

发表于2012-02-27

于是,今天我们再次看到历发生过多次的“合法侵权”事件,在没有任何人民同意的“民主”国家里,在没有召开任何听证会的情况下,国家再次按照它的意识强制性下达“清理小产权房”的命令,而我们对此也只能逆来顺受。


或许有人会问,既然小产权房是没有产权证的,即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人们为什么还愿意购买给了它这样一个市场呢?今天的被清理是否是早已预见的可能的需要自我承担的后果呢?


如果条件允许,没人愿意为自己买来风险。但一线城市每平方米的房价几乎是工薪阶层月薪的十倍!照这样计算,很多家庭一辈子都买不起一套房,所以他们不得不考虑没有了土地出让金的成本价格只有大产权房三分之一的小产权房。

发表于2012-02-27

政府既然允许了其建设和出售,就等于默认了小产权房的合法性,现在却又强制性收回,除了这个硬性要求之外,我们也没有看到关于清理的任何法律规定。虽然国家并没有小产权房数量的统计,但我相信这是个不小的数字,在这个庞大的工程中,如果产生了利益纠纷公民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那些不能补交土地出让金的业主被清理房产后又该怎样补偿和安置?我们同样没有见到任何只言片语。当一个国家唯一需要人民做的就是无条件接受国家命令,那么将来,谁又知道,这种可能陷于财政危机的政府会不会降大产权房也列为“违规建筑”呢?

发表于2012-02-27
受不鸟,坑爹的啊
发表于2012-02-27
去他妹的
发表于2012-02-27
中国真难生存
发表于2012-02-28
不带这样的~~~
发表于2012-02-29

把你的没收了,再卖给你,有这么无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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